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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米乐m6布!

发布时间:2024-03-23 丨 浏览次数:

  2023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并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260人份。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744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皮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背包、钱包、丝带、挂件等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销售侵权皮具违法经营额合计2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淮南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认证机构、开展任何现场认证活动的情况下,仅通过与某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取得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英文版共6份虚假认证证书。

  2023年4月20日,淮南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购物平台一网店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网店链接销售华为P30手机后盖、p30pro后盖、p30外壳替换电池盖等,当事人涉案链接销售的商品经“华为”商标持有人鉴定米乐m6,均属侵权商品。

  2023年2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扣押假冒华为、荣耀后盖产品共计2005个,关闭售假网店4家,涉案金额80万元。

  2022年10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举报人购买的“娇弱纤细升级版”减肥胶囊进行检验,经检验胶囊内含有成分。市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李某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对该线索作出立案决定。

  截至2023年8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捣毁窝点6个,查获大量减肥胶囊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此案已被公安部列为“昆仑2023”专项行动第七批挂牌督办案件。

  2023年3月,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停车场内未见收费价格公示牌。

  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955万元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根据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已装车代发货的169袋(净含量:25kg/袋)成品米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4.22”,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大米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大米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3年6月1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黄金饰品与梵克雅宝四叶草系列饰品装潢相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从不明渠道购进11件黄金四叶草饰品,经执法人员比对,与梵克雅宝公司“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在材质、颜色搭配、外观构造、镶边设计、主平面与镶边的比例方面均相同,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人误以为涉案饰品与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混淆四叶草形状黄金饰品11件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潘集区市场局收到某小区商铺业主投诉,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的商业用电电费较高。经查,当事人分别以1.08元/千瓦时、1.5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向该小区商铺业主收取转供电电费。当事人在召开约谈告诫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的情况下,拒不落实国家下调电费的政策。经办案人员核算,该物业公司从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下调电价,向商户多收取电费合计0.6883万元。

  2023年6月9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米乐m6

  2023年2月,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12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4部电梯均处于超期未检且正在使用的状态。经查明,该置业有限公司为确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房交付,忘记电梯申报年检,致使名下登记的12台特种设备脱检使用。

  一、2023年2月,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在凤台县某房产公司处缴纳认购金,欲购买商品房,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购买,双方协商无果。

  依据法律规定,商品房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有权取消合同,经凤台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认购金20000元。

  二、2023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等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淮南某健身有限公司办卡消费,但该公司开业以来,断断续续地关门停业,影响使用,后直接关门不退卡。

  经市消保委联合淮南高新区消保委调解,促成新的健身公司继续接受消费者健身,并支持部分消费者起诉。此举解决了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投诉,为众多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000元左右。

  三、2023年5月,消费者许先生需要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通过网络了解河南郑州某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合适,遂与对方联系,双方约定提供“2023款新车”,对方表示可交定金购车。消费者交定金后,经营者只能提供以前库存车辆,且不退款。

  四、2023年6月,薛女士了解到淮南市谢家集区某中医理疗馆理疗效果好,经营者承诺可以治疗孩子多动症、斜颈症,然而半年理疗过后,消费者发现孩子症状并没有得到改善,遂投诉。

  五、2023年6月,消费者明先生观看短视频时,看到某博主发布销售二手手表视频,明先生认为介绍得挺好,遂下单购买。收到表后,明先生发现手表走时不准,遂投诉。

  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

  六、2023年7月,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厨电品牌门店购买厨房电器,送货到家后怀疑厨电存在问题,该门店以原店内员工私下操作,把样机当正常商品送货,属个人行为为由,不愿承担责任。

  经淮南市消保委调解,该品牌总部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套产品,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00余元。

  七、2023年11月,消费者徐先生参加某建材市场促销活动,活动现场订购了某品牌实木板材。然而,板材送货到家后,消费者发现该板材上面存在虫蛀的情况,认为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遂投诉。

  经潘集区消保委北城分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0元。

  八、2023年11月份,消费者杨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装修款。但装修未进行时,消费者因故需要解除合同,杨女士与经营者就装修费退费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投诉。

  淮南市消保委本着合法合情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装修款43000元。

  九、2023年12月,消费者王某向潘集区消保委北城分会投诉,称其父亲自10月底在潘集区长江西路某店铺购买保健品治疗灰指甲,起不到相应效果。

  经潘集区消保委北城分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未使用保健品费用2000余元。

  十、2023年12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寿县某磁疗馆,购买了床垫,后发现该床垫无相应宣传效果,遂投诉。

  经寿县消保委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此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00元。

  2023年,我市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三起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2022年6月18日,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收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的案件移送线索材料后,立即对线索材料开展深入调查,对涉案的《简明理论力学(第3版)》《遥感数字图像处理与应用》等39种出版物共计2145本进行分类,共涉及17家出版社。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17家出版社调查取证核实,经核实,确定涉案39种出版物共计2145本均为侵权复制品。执法人员通过刘某某和李某某的询问笔录情况得知,刘某某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一案的涉案人员。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符合移送条件,该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023年9月11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米乐m6,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在一高校附近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车库内有《遥感导论》等14种出版物共计502本。通过物流相关信息核实,该批出版物的发货地为石家庄市,收货人为汤某,汤某收到该批出版物后,立即销售给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

  经执法人员赴8家出版社调查取证核实,确定这14种共计502本出版物均系侵权盗版出版物。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对该案进行侦办,侦办完结后,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2023年12月28日,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安某等8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非法经营数额巨大,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某物流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在该场所内堆放有《单片机》等共计1361本出版物,执法人员确认现场予以暂扣的1361本出版物均为侵权出版物。

  2022年8月22日公安机关接获线索,在物流点现场查获正在接收出版物的廖某某。经过执法人员清点,在物流点处共查获34种出版物共计3000余本。经过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的通力协作,两处仓库点共有206种出版物共计1万余本。公安机关对廖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赴河北省河间市对牵涉该案的上游印刷点进行查证收网。现场查获正在印刷的半成品出版物1000余册,印刷好的出版物500余册,非法印刷所需的出版物样本300余本,并对涉案两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2月10日,经法院审理,判处廖某某和孙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版权大队副大队长吴厚军介绍,这三起案件于2023年判决,且都是国家六部委挂牌督办案件,均已上报至国家版权局,拟评选为2023年度全国版权执法重大案件。他表示:“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我们会继续加强著作权保护,努力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尊重知识、公平竞争的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2023年,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11起,其中行政处罚案件785起,移送公安刑事立案26起。查处各类违法卷烟793.48万支,其中假私烟118.14万支。查获电子烟产品4万余个,烟丝、烟叶1.36吨。

  2023年10月17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有人从外地购进卷烟通过快递寄递到淮南销售。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尹某某在多地以“物流快递+自驾运输”的方式,从事非法购进卷烟进行销售的活动。

  本案共计查获非法卷烟19.98万支,实物货值达18.53万元,当事人尹某某被处以没收涉案卷烟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商店内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在购买卷烟,经确认购买人确属未成年人,店主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宣传,依法对销售主体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潘集某手机售后服务部开展检查时,查获店内涉嫌违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26颗、电子烟13支,实物货值2821元。

  经检查认定,被查获店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销售的违法事实成立,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肖某某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

  2023年11月,淮南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购买假烟举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店内卷烟存放处现场查获卷烟特征与真品卷烟明显不一致的中华(软)0.6条,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

  经省质检站判定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及销售货值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6日,有人举报称其在某网络平台买的烟丝是假烟丝。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7月31日将该案移交至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协同公安跨省侦办收网,查处涉案金额达310.78万元,抓捕涉案人员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8月,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淮南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等人违法销售雪茄烟的案件开展调查。

  经联合研判侦查,一举破获犯罪嫌疑人通过境外网站购进雪茄烟在国内销售的违法网络,累计查获雪茄烟实物366支,涉案金额217.88万元,涉及销售、仓储两个环节,涉案人员4人均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公安机关经过联合侦查与长途奔袭调查,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2日在多地分组实施收网,成功打断一条加工生产通过网络销售电子烟网络链条。

  本案现场查获实物货值302万余元米乐m6,涉案金额达上亿元。抓获嫌疑人20人,已有16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3年12月22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协同公安机关,掌握了麦某某销售资金、团伙网络等大量犯罪证据。

  专案组在广西防城港、东兴,现场抓获5名嫌疑人,刑拘4人,查获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21万支、捣毁假烟仓储窝点3处,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3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1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达2亿余元。

  2023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手机案件。该案件打掉制假售假团伙一个,抓获刘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7处,查扣各类假冒品牌手机配件、翻新手机、假冒品牌手机外包装材料等共计8000余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兄弟购买大量未贴商标手机后盖、屏幕、耳机、充电器等配件后自行贴标,假冒某品牌手机配件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曾某等购买这些假冒手机配件后,将收购来的二手手机翻新后重新包装,冒充新手机在门店及网店向全国销售,该团伙将生产的假冒品牌手机、配件销往安徽、广东、福建、湖北、上海等全国10余个省、直辖市。

  2023年5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的餐厨用具案件。该案件抓获蔡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4处,查扣假冒餐厨用具5万余件,假冒品牌外包装材料4万余套。

  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利用合法企业掩护常年生产假冒某品牌餐厨用具并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二级销售商将这些假冒餐厨用具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到安徽、浙江、广东、上海等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并出口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国家。

  2023年7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在淘宝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饲料案件。抓获康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冒某品牌动物饲料30余吨,假冒品牌饲料外包装材料5000余套。

  经查,康某等在淘宝平台经营多家网店,自2022年9月起,康某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购买正品某品牌饲料后,将植物秸秆、稻糠等打碎掺到饲料中,再将这些饲料分装入私自制作的品牌饲料包装袋进行售卖,销售额达9万余元。

  2023年9月,淮南市公安局成功破获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案件。该案件专案组民警分别在阜阳颍上、淮南凤台、淮南田家庵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储存、销售假酒窝点6余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1000余箱。

  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等购买大量假冒某品牌白酒,加价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等,张某等人再将这些假酒通过烟酒商店对外销售给普通消费者,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下一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领域犯罪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件,支持起诉9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42件,均已判决,判决结果支持率100%。

  据介绍,市检察院围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痛点领域,开展多维度公益保护。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化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办理该领域案件89件。全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人隐私信息屡受侵犯问题,办理案件11件。积极拓展消费维权办案领域,集中办理了一批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老年保健品消费欺诈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某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8月,凤台县检察院在开展“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时发现,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时,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平台也未采取制止、报告等监管措施。相关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没有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网络外卖平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2023年9月8日,凤台县检察院针对该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责令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监测力度,加强安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023年11月20日,相关行政机关就检察建议书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切实履行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职责。

  二、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安徽省消保委诉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开始从事分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并对外销售。之后,陈某某又陆续从广州某公司等单位购进大量桶装机油,雇佣多名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等地,利用购买的工具、包材分装假冒“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多个品牌的机油,通过物流向安徽淮南等全国多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合计10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且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通区检察院综合考量陈某某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和销售数额,依法进行公告,建议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随后,省消保委决定提起公益诉讼,大通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与省消保委形成合力守护公益。2023年8月,省消保委诉请的侵权主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均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与保障民生相结合,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溯源治理,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履职的重中之重,共同构建消费者保护的共治体制,构建协同合作的健康生态。

  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作用,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日前向全市公布了2023年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6月,市卫健委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淮南某医院涉嫌违规开具《疾病证明单》,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医院进行核实。通过调查,该医院医生刘某某在对患者蒋某某进行CT诊断并结合病人自诉病史后,没有记录相关病历,也没有按照该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 “开具医学证明文件需要医院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医务科公章”的规定,直接开具了仅加盖科室业务章的《疾病证明单》。

  该院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分别给予该院以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罚款30000元和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2023年6月25日,投诉人潘某某向市卫健委反映,其多次向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要求提供2020年及2022年在该门诊部体检时与“肺功能”相关的原始数据,对方不能提供,当事人潘某某由此对体检报告上的结果真实性存在质疑。经市卫健委调查认定,该门诊部因检测设备更换未按照规定保存肺功能检测项目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数据,由此导致了纠纷,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某宾馆时发现,该宾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是该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专用消毒间开展清洗消毒工作;二是该店两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分别裁量合并处理,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5月18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医疗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发现,该卫生室观察室内有五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卫生室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现场未见5月18日当天患者的任何就诊记录,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卫生室负责人崔某某,确认这五名患者均未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

  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未给病人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依法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卫健委接群众举报,反映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家中开设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执业活动,2023年4月22日,该委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开设的诊疗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是两间活动板房,内有输液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注射器带针、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他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现场出示本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但现场不能出示该诊疗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阅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档案,在2012年7月21日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执业活动被处罚过一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2023年1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在该区曹庵镇菜市街有一摊点,正在给人镶牙,可能涉嫌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张某某在该菜市街设置一行医摊点,桌子上挂有“镶牙”字样的招牌,有合成树脂牙1盒,电动打磨机1台及各种瓶装补牙材料。经核实,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给邵某某进行补牙,违法所得150元。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非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米乐m6依据该法规定,给予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没收非法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凤台县卫健委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县城关镇王某某美容店涉嫌非法医美导致其头部出现斑秃,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美容店内有手术器械包四套,韩国产肉毒素一瓶,鼻假体两盒等医疗器械和产品,但王某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及《医师资格证书》。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没收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台放射诊疗设备(一台牙片机和一台口腔CBCT),《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校验记录,同时不能提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2023年8月,市卫健委执法人员根据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全市内镜质量控制督查情况的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某医院进行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仍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内镜洗槽表面未按要求进行彻底洗刷存在污垢,清洗人员未取得洗消培训合格证从事洗消工作,重复使用一次性纱布。

  该医院存在的三个违法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规定,对该医院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2023年3月30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该区田东某地有人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发现该场所面积约为15平方米,室内摆放有一张诊疗台,诊疗台后放置有两个中药柜,诊疗台上发现有邵某某签名的处方笺,经调查确认邵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邵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3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淮南市妇联了解到,2023年淮南市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涉及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是婚姻家庭关系、未成年人保护、反对家庭暴力等重点热点问题。现选登其中三大案例,引导广大读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立足职能,密切合作,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陈某与胡某某相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和2008年分别生育一女一子。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但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两个子女均由胡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胡某某自理。离婚后,两个孩子初时与胡某某一同生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女儿选择跟随母亲陈某前往新加坡生活。

  在异国他乡的生活中,女儿与母亲陈某建立了更为深厚的情感纽带,并逐渐产生了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同时,儿子也受到了姐姐的影响,表达出希望与母亲陈某团聚的意愿。陈某考虑到孩子们的感受和成长需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子女的抚养权。

  办理过程及结果:凤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陈某的起诉材料后,认为此案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于是征得陈某的同意,将案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鉴于陈某身在新加坡,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与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陈某和胡某某进行沟通。陈某表示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并且孩子们也愿意跟随她生活。而胡某某最初表示反对,担心一旦抚养权变更,孩子们会与其疏远。

  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向双方普及了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强调了父母共同关心陪伴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胡某某最终表示理解,并同意孩子们的抚养权变更。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法院指导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视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明确表达了真实意愿,并在线签署了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展示了诉前调解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诉前调解,不仅成功促成了双方达成协议,避免了庭审的对抗性,而且通过视频调解的方式,既固定了双方意见,又避免了未成年人出庭表达意愿可能带来的心理伤害。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努力,确保了他们在变更抚养关系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黄某与王某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的深入,两人因琐事频繁争吵,情绪逐渐升级,甚至出现了互相伤害的行为。黄某因此向田家庵区妇联求助,希望调解夫妻间的矛盾。

  办理过程及结果:舜耕镇妇联在接到田家庵区妇联的工作要求后,迅速与当地妇联及片区民警取得联系,在派出所调解室,组织相关方共同参与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安抚了黄某的情绪,并详细了解事件的经过。黄某反映王某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而她则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询问王某的行踪,导致两人产生矛盾。王某则表示,黄某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家中老人和孩子,他感到不满和失望。

  通过沟通,调解团队发现两人之间其实仍有感情,只是缺乏有效沟通和理解。于是,调解团队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后果,并由派出所民警向他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经过长时间耐心沟通,夫妻双方均表示会认真采纳调解团队的建议,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后续的不定期回访也显示,夫妻两人相处融洽,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展示了妇联与片区民警联合调解家庭纠纷的有效性。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让夫妻双方认识到婚姻中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从而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基本案情:李某是淮南市八公山区居民,因亲子关系问题寻求“心声驿站”心理咨询室的帮助。李某与丈夫工作繁忙,导致与两个儿子(大儿子12岁,小儿子11岁)的沟通严重不足。长期缺乏有效沟通使得小儿子出现情绪管理问题,经常为小事发脾气、哭闹,并对哥哥态度恶劣。李某深感无助,担心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故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心声驿站”的心理咨询师吴蓉接待了李某,并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会谈。会谈中,吴蓉首先与李某建立了信任关系,耐心倾听她的烦恼,并运用色彩性格分析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在了解到孩子的主要问题是遇事容易发脾气、不会管理情绪后,吴蓉为孩子设定了情绪管理的目标,并提供了有效的建议和方法。

  经过吴蓉的专业指导和李某的积极配合,孩子的情绪管理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他学会了如何面对烦恼、控制情绪,与哥哥的关系也得到了改善。李某表示,现在孩子不再轻易发脾气,家庭氛围和谐多了,她非常感谢“心声驿站”的帮助。

  典型意义:本案例典型地展示了心理咨询在解决家庭矛盾、促进亲子关系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淮南市“心声驿站”的成功实践不仅为当地妇女儿童提供了有效的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服务,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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