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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米乐m6管理办法的通知
米乐m6米乐m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临时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检查和督导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的规划,并将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预留招牌位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审查内容范围。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备案工作。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原则和类型,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朝向、规格数量、载体形式和使用材质等要素,同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安全要求,与所在建(构)筑物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确保安全牢固、美观整洁、功能完好,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色情、低级、庸俗、不雅的内容或者画面。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二)影响消防、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安全出口和影响灭火设施的。
(四)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造成光污染,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妨碍相邻方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设置的,但自设性和公益性户外广告除外。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
(十)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的。
(十一)擅自利用路面,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外墙面、立柱、台阶、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
(十三)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的,但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除外。
第八条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用品、妇科、男科、男健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第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到所涉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独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还应持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风貌方案,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备案。
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持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风貌方案,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或者备案。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材料;利用非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设置场地建(构)筑物产权材料,租赁他人建(构)筑物的,应当另行提供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设置的材料米乐m6,利用共有外墙设置的,应当另行提供该建(构)筑物专有部分占建(构)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设置的材料。
(五)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实景效果图、具置平面图及电子文档。
(七)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八)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质材料。
(九)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还需提交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风貌方案。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大型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大型临时广告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改正;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有效期限应当与公共资源出让或者场地、场所的使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设置人申请延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米乐m6。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另行提供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超过安装期限未完成设置,或者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且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安装期限未获批准的,市行政审批部门原同意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撤回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设置权的,市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将有关费用退回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负责拆除。
第十七条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延续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户外广告,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九条公益广告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宣传、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米乐m6。且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识。
公益广告设置人与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右下角处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批准期限、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非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后三日内,受让人应当持转让协议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市行政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手续。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后三日内,受让人应当持转让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遇有可能发生暴雨、暴雪、冰雹、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着火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合格的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公示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活动。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临时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商业或者公益活动所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一般有布幔、横幅、彩虹气膜、充气物、系留气球、升空器、节日标语、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蓬、展板、展台(咨询台、宣传台)、展棚等。临时广告按活动涉及的所有短期性户外广告面积乘以数量的合计总量分类,总量达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标准的为大型临时广告,总量未达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标准的为非大型临时广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7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规〔2020〕10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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