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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23-4567注意!互联网广告不具“可识别性”或将被罚米乐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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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5 08:04来源:食品伙伴网作者: 李婷婷原文:
核心提示: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明互联网广告和非广告信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旨在通过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明互联网广告和非广告信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旨在通过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采用文字标注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字;通过音频形式发布的,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来明确提示其为“广告”。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词语替代“广告”米乐m6。
除了文字标注和音频提示,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其他必须明确标注“广告”的情形。
2、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3、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的信息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其他构成互联网广告的情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无需标注“广告”。
如果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专门的广告区域,并以显著标明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该区域内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则该区域内的广告无需逐条标明“广告”。同样,商业网站、网页、公众号、互联网应用程序如果明确告知用户该网站、网页、公众号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内的商业信息均为广告,也无需逐条标明“广告”。
1、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下同)通过自建网站、网页、公众号、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自行发布广告的。
2、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媒介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空间自行发布商业广告,且通过显著标明身份等方式,可以识别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
此条规定对电商、外卖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中的产品介绍及链接没有标注“广告”的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是一个利好信号。
1、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下同)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直播营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米乐m6。
有些互联网广告会穿新闻报道中,其中包含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商品条形码、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这种行为即视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是不被法规所允许的。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责任主体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不具备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行为,意见稿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首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米乐m6米乐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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