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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福建泉州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陈氏滋补品商行、翔锋化妆品集团等

发布时间:2023-09-01 丨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例。8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部分已经办结的案件。

  今年4月2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转办及举报线索,在当事人晋江市梅岭陈氏滋补品商行的配合和举报人的见证下,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举报的“延时王”“BigPENIS”“玛珈片”“擎天柱”“”五款产品进行抽样送检。5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的检测报告显示:“”含西地那非1.31×107μg/kg;“BigPENIS”含西地那非1.86×107μg/kg;“擎天柱”含西地那非1.63×107μg/kg;“延时王”含西地那非1.66×107μg/kg;“玛咖片”含西地那非1.02×107μg/kg。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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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晋江市梅岭陈氏滋补品商行于2023年3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延时王”“BigPENIS”“玛珈片”“擎天柱”“”等产品的广告信息,销售给举报者五款产品共77瓶,货值金额为28930元。

  晋江市梅岭陈氏滋补品商行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7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晋江市梅岭陈氏滋补品商行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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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可见“瑞梵卡”品牌化妆品相关产品,产品功效为补水保湿、水润肌肤、改善肌肤缺水现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委托石狮市鸿盛广告设计室策划、制作含有“瑞梵卡中国科技疗肤首创权威品牌”“解决真皮斑、老年斑、黄褐斑、雀斑、铅汞斑、胎记、太田痣、红血丝、汗管瘤、扁平疣、色素回流、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等字样宣传医美效果内容的展架,并将制作好的展架发放给其“瑞梵卡”品牌的化妆品加盟方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的事实依据,上述内容也没有经权威部门的认可,且产品功效与其宣传功效不符。上述广告制作费用为30元/幅,共30幅,合计900元。

  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宣称医美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21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宣称医美效果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2022年12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充装车间放有已充装的5瓶液氩气瓶和9瓶液态二氧化碳(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米乐m6、记录,也无法提供9瓶液态二氧化碳气瓶的检测合格报告,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经查,2018年,当事人从山东临沂购买了9个二氧化碳气瓶(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9个气瓶的每3年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充装人员陈某在没有进行充装前的检查下对涉案5瓶液氩气瓶和9瓶液态二氧化碳(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进行了充装,充装后未对上述气瓶检查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述气瓶尚未销售。

  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2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泉州美联合塑胶工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锅炉正处于使用状态,压力表、温度计都显示在工作运行中,但经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查询该台锅炉属于停用状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锅炉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该局当日予以立案。

  泉州美联合塑胶工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5月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罚款3万元。

  今年3月1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前台发现消费者签订的《动力堡会籍申请表》上均写有“如因会员个人原因,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等内容。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

  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3月3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今年2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南安市珠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图片”的纸箱400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材料)和商标标识样稿等相关材料。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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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取得“图片”的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经查,当事人于今年1月30日受陈姓客户委托生产400个标有“图片”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等图形字样的蜗轮法兰蝶阀外包装纸箱,价格为1.48元/个。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400个标有“图片”的纸箱,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等相关材料。

  南安市珠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3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被扣押的侵权纸箱400个;罚款3000元。

  2022年12月21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福建省浔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该公司业务员沈某某现场确认,移送材料中的7款产品照片确属其公司销售给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使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其他标识有图片的产品。

  今年1月6日,当事人申请对涉案物品予以重新鉴定。2月2日,ABB(中国)有限公司向该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的分闸线圈合闸线种产品标识有图片商标,属于假冒图片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当事人并非图片商标权利人、ABB(中国)有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

  经查,上述涉案产品是当事人2022年8月9日从任丘市奥美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各购进30个,分闸线圈和合闸线元/个,合闸闭锁电磁铁的含税购进单价为80元/个。上述分闸线圈、合闸线圈及合闸闭锁电磁铁均销售给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分闸线圈和合闸线元/个,合闸闭锁电磁铁含税销售单价为150元/个。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将产品退回,未支付货款。综上,上述分闸线圈、合闸线圈及合闸闭锁电磁铁的总违法经营额共计17700元,无违法所得。

  福建省浔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4月12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664万元。

  今年6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石狮市邱庆财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上述油条经检测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8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二法”。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4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石狮市公安局处理。

  2022年12月27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永春闽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粩皇帝龙珠米粩产品20.65公斤,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永春闽贡麻粩产品24.6公斤,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永春闽贡咸麻粩产品11.95公斤,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上述3款产品制造商均标注为永春闽贡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三款食品的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等材料。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三款食品进行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下旬,当事人企业员工把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的保质期为90天的粩皇帝龙珠米粩、永春闽贡麻粩、永春闽贡咸麻粩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粩皇帝龙珠米粩20.65公斤,共生产上述永春闽贡麻粩24.6公斤,共生产标注上述永春闽贡咸麻粩11.95公斤。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56.5元,至案发时产品均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调查中,当事人向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上述三款产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材料。

  永春闽贡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3月8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米乐m6,没收该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上述三款食品;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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